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对策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对策研究

2015-2018年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718人,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占全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89.5%。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有必要全面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研究和总结对此类案件的预防对策和办案经验。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犯罪主体“两多低”。是青年人多,以“70 后”和“80 后”的年轻人为主,在巢湖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80后”年轻人有 14 人,占77.8%;二是无业人员多,83.3%的涉案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缺乏稳定收入;三是文化程度低,涉案人员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较大比例,共有 11人,占 61.1%

(二)“逃避银行催收”为恶意透支的重要表现形式。巢湖市检察院办理的18人都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透支后,他们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三)人多卡现象普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持卡数量多,受害银行范围广,持卡人为“以卡养卡、循环透支”,也为了使银行不易及时发现,大多向多家银行申办多张信用卡并同时透支使用。在巢湖市检察院办理的18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9人在两家以上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进行透支。

(四)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呈现新动向。目前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除了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骗信用卡等传统手法外,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并呈现出定的新动向。如刘某、刘某某等外地人勾结了伙在巢湖实施贷款诈骗的犯罪分子,先在巢湖贷款购买房屋,又申大额装修、消费信用卡,恶意透支后潜逃。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成因

通过对巢湖市检察院办理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剖析,笔者发现该类犯罪的发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法律制度不健全。信用卡虽然在我国发展历程不长,但发展速度飞快。与信用卡发展的速度相比,信用卡产业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却相对滞后。当前除了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和2009年分别颁布的两个针对信用卡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仅有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2年制定的《信用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述规定都属于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不够,无法覆盖信用卡业务的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二)银行信用卡管理存在漏洞。当下各银行之间商业竞争激烈,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纷纷争夺客源,大量发行信用卡,发卡对象任意、资信审查模糊,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审查形同虚设,为恶意透支提供了方便。在巢湖市检察院近期办理的案件中还发现巢湖已出现代办信用卡的中介机构、中介人员,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的信用卡管理知识,为了赚取代理费和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也成为了大的隐患。

(三)金融机构“催收”不到位、不规范。目前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主要有发催告函、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件催收等方式,实践中大多停留在履行程序层面,缺乏现实性、确定性、有效性,例如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催收就无法确定被催收人是否收到催收信息。同时,在案件办理中也发现各银行在催收方式、次数、内容、流程等方面也缺乏统的标准和规范,不仅影响了催收效果,也影响了司法程序的进行。

(四)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各个商业银行之间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从而导致银行在核发信用卡时无法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造成了部分持卡人在家银行透支之后,仍能利用信息漏洞在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

(五)涉案人员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持卡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淡薄,在“欠钱不还构不成犯罪”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将透支行为简单地理解为民事纠纷,不知道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后,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如恶意透支达四万余元的孙某某到案后供述认为信用卡透支后的无法归还,多只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觉得银行的多次“催收”只是“吓吓自己”而不予理会,没想到已经构成犯罪。

三、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

为更好预防和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结合巢湖市检察院办理该类案件的实践,笔者提出以下防范对策和建议:

()完善信用卡使用和管理立法。面对当前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用卡诈骗急剧增加的新形势,要加快信用卡的法制环境建设。方面,要加强金融立法。加强与信用卡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消费信用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随着信用卡不断发展带来的系列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为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在发行、管理以及使用信用卡等方面提供法律保护。其次,要加强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惯犯以及透支之后肆意挥霍、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之后又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

(二)规范银行信用卡发放和管理。目前信用卡管理的薄弱环节仍在办卡审核环节,对证明材料和信用证明的严格把关是减少犯罪的关键。银行应当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方面严把信用卡申请人资料信息审查关,另方面严把信用卡担保人资信审查关,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从源头上加以制止。同时,银行要增加风险责任的告知内容,强调客户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办卡人对自身义务和还款责任的认识。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要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还要尝试建立跨行业信用登记查询系统,联合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电信等多部门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网络。同时要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避免银行因为相关数据的滞后而无法及时制止恶意透支行为。

(四)制定统的银行催收管理制度。针对信用卡催收中的不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应制定统的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对信用卡催收权限、催收流程、催收方式、催收次数、催收时间安排和地点选择,以及外出催收人员的着装和用语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严格规范各银行部门的催收工作,使“催收”有章可循,避免不统、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在催收过程中,要告知透支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做好信函催收、电话催收、当面催收、公告催收等实践中常用催收方式的记录工作,为可能启动的司法程序提供可靠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强信用卡知识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联合司法机关,深入社区、商场、学校等地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因盲目消费而导致的恶意透支行为,同时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性质、类型及后果的宣传,引导公民正确定位信用卡功能,重视个人信用记录,培养个人信用观念,增强个人信息的保管、保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自我防范、远离信用卡犯罪的能力,同时加强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文章来源:本站   编辑: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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