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2017年10月31日巢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和外地先进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市人代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质量,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事议、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涉及情况复杂、综合性强的事项中的不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提出。

第七条  市人代会会议期间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统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将建议、批评和意见文本纸质件及其电子件交代表团登记后提交。

闭会期间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提交电子件。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选工委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同市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负责。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由主要导负总责、分管导具体负责的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与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统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个月内将协办意见书面报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认为协办意见无实质内容或者未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协办单位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协办单位应当自主办单位提出要求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并送达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并在答复时限内落实到位。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以文件形式具体地答复代表:

()所提事项已经解决的,应当将解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四)所提事项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将向上级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应当建立承诺事项台账,注重办理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年度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报送承诺事项台账。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办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确定若干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重点督办,并吸纳常委会委员和衔代表参与。

第十八条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牵头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九条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对部分重点建议开展办理工作评估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条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由分管主任带队开展检查督办。

督办形式般为听取办理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和走访代表等。检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导、交办程序、办理方案、见面沟通、办理进度、代表意见、办理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评价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代表应当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实际情况,通过填写回执,分别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以及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代表开展评价工作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应当及时收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经催促仍然不反馈回执的,不纳入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满意情况的统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在收到答复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填写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函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

代表对办理结果反馈为不满意的建议,可由分管主任组织衔及附议代表、有关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讨论、甄别,经确定确为承办单位办理不力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反馈的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填写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对承办单位落实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

代表对承诺事项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代表建议办理结束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选取部分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对其办理工作进行评估,并适时开展测评。

第二十五条  部分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评估及测评的具体方案由相关工作机构草拟,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测评结果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巢湖人大网、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评选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凡测评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评估,作出评价意见。

对确因自身工作原因导致测评不满意的,相关承办单位应重新制定办理方案,限期办理落实直至代表满意。办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对办理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启动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程序,并将其作为第二年工作评议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研究确定若干件问题尚未解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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