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7年216日巢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2019年429日巢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合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内容: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由办公室和人选工委负责具体工作。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五)市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办公室和人选工委负责具体工作。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个月内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个月内举行。

七、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个月内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人誓,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集体宣誓时,从被选举或被任命人员中推选人担任誓人。

十、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集体宣誓时,从被任命人员中推选人担任誓人。

十、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十二、宣誓人员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三、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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